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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安徽省**学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安徽省**学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7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原告王**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王**仍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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