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其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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