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沙**诉被告张**、张**生命权、身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沙**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周**与许和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孙**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刘**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左**与高**、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