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沙**、许*、许*、唐**、王**、王**、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刘**与刘**、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沙**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与高**、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秦**、中国人民财**鞍山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宋**、殷**、韦**、戴正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