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沙**、许*、许*、唐**、王**、王**、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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