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暨交纳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刘**与刘**、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秦**、中国人民财**鞍山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乔**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