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兰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沙**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与高**、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许和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徐**系董**之母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秦**、中国人民财**鞍山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