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刘**与刘**、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秦**、中国人民财**鞍山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乔**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宋**、殷**、韦**、戴正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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