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诉被告沙**、许*、许*、唐**、王**、王**、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伍**与高**、高*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赵*、董**、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宋**等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袁*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