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沙**、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诉被告沙**、许*、许*、唐**、王**、王**、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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