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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