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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