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史**与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乙与孙*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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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汪*、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