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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爱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爱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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