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爱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王**与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孙**、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与孙**、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陶**与于艳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科苑街道办事处、中房集团**合开发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安**、刘**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