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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科苑街道办事处、中房集团**合开发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慧*诉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科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科苑办事处)、中房集团**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慧*和被告科苑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慧*诉称,2015年8月6日,我骑电动车经过淄博市张**庭兰路中央一处污水井时,因下雨雨水将该处凹陷的井盖淹没,凹陷井盖将我摔倒在地,导致三颗牙齿松动,嘴唇、颅脑不同程度受伤。我借用路人电话拨打110报警,由家从人送到淄博**民医院治疗。事后我向两被告提出索赔,但两被告互相推诿。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科苑办事处辩称,事发庭兰路并非我方修建或管理,我方没有该路段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对路中井盖亦无所有权和管理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

被告中房公司辩称,中房公司不是本案所涉窨井盖的管理人,原告将我方列为本案被告属主体不适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中**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对涉案事情发生经过只有本人陈述,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两被告均不予认可。原告亦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两被告系涉案窨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故本案中原告诉求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当,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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