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又于2015年1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