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与于艳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飞诉被告于艳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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