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飞诉被告于艳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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