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安**、刘**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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