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安**、刘**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安**、刘**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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