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於德选、王**与被上诉人杨*、孙**、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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