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肖XX、肖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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