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金某某送达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本院阐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金某某的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