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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医院与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心医院与被告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心医院委托代理人常观先、任**,被告申**委托代理人徐*、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心医院诉称:2015年2月28日,被告申**之父申**以消化道穿孔、弥漫性腹膜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坐骨神经痛、双下肢静脉曲张等症状来我院治疗。2015年3月13日1时10分患者申**因心源性猝死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属情绪激动,在医院病房谩骂医护人员,并在护士站撕撒病历、推搡医护人员,还在外二科烧纸。经调解未果,被告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夸大事实,利用媒体、微信、发贴等向社会公众传播、诋毁我院名誉,其中微信阅读率近50000人次,在大众论坛、山东吧、菏泽吧、巨野吧及天涯社区都有被告散发的帖子,点击率近20000人次。在没有认定我院有责任的情况下,被告主观臆断,在微信、贴吧等媒体散布不实言论,让群众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行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应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相关言论,判令被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产,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行业信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申**辩称:答辩人在各个贴吧、社区发布的帖子内容不存在任何宣扬被答辩人隐私或侮辱、诽谤性质的描述,只是对就医过程的详细陈述。被答辩人所谓的侵犯其名誉权的语句也只是一位刚刚失去父亲的儿子在与医方沟通无果后,面对医院的冷漠态度无奈之下发表的一些感叹,并无任何过激之处,更不存在任何侮辱、诽谤的词语,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名誉权,法院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被告申**之父申**以消化道穿孔、弥漫性腹膜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坐骨神经痛、双下肢静脉曲张等症状来原告**心医院治疗,2015年3月13日0时许***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属情绪激动,与医护人员发生争执。经调解未果,被告申**在百度贴吧等网络媒体发贴,讲述其父亲在巨野煤田中心医院就诊及死亡的过程,其中有“巨野煤田医院黑心的私人医院”、“不负责任的草菅人命的医院”等损害原告**心医院声誉及形象的语句,帖子经多人多次在微信、大众论坛、天涯社区等网络媒体转发。原告认为被告广泛散布以上言论,让群众对原告**心医院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行业信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则认为所发贴只是正常叙述事件经过,无过激言论。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网络媒体发贴截图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申**因其父亲在原告**心医院治疗中死亡,与医院发生纠纷,对该医疗纠纷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无论原告**心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均不得以侮辱性言论对其进行贬低、丑化。被告申**在网络上的发贴使用的“黑心的私人医院”、“不负责任的草菅人命的医院”等语句,构成对原告**心医院名誉权的侵害。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原告**心医院未能证明因被告申**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故要求被告申**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申**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百度贴吧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心医院赔礼道歉,登载期间为10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申**负担;

二、驳回原告巨野煤田中心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申**负担500元,原告**心医院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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