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刘某某与王**、陈**、陈**、熊**、王**、郑州市黄河花园口旅游管理处、郑州黄**河河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刘某某与被告王**、陈**、陈**、熊**、王**、郑州市黄河花园口旅游管理处、郑州黄**河河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熊**是原告熊*甲与刘某某之子。2013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王*甲组织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去黄河边玩水。三人先找到被告熊*乙,熊*乙同意一起去。熊*乙在向熊**借自行车时又找来熊**。王*甲、陈*甲、陈*乙、熊*乙四人带领熊**,一起向黄河花园口旅游区出发。当他们五人快到黄河花园口旅游区时,路遇王*乙及其叔叔。王*乙同意一起去玩水。王*乙的叔叔开车带着王*乙、熊*乙二人,陈*甲骑自行车带着王*甲,陈*乙独自骑着自行车,熊**独自骑着自行车,一行进入黄河花园口旅游区。他们来到黄河花园口旅游区内距旅游区大门东约1公里的黄河堤岸。王*乙的叔叔让王*乙、熊*乙二人下车后就离开了。王*甲、陈*甲、陈*乙、熊*乙、熊**、王*乙六人就在他们的监护人都不知道以及没有任何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开始在黄河边玩水。由王*甲提议及带领,六人从黄河大堤上沿台阶下到黄河河道内,涉水来到黄河河道内的一片滩地上。六人在该滩地上玩水,王*甲还在滩地边上的浅水中跑动以引诱其他人到水中玩水。当日14时许,王*甲、王*乙、熊**先后从所在的滩地落入黄河。陈*乙扔给他们一根木桩,王*乙抓住了木桩,拉上王*甲,二人漂到滩地的岸边,被陈*乙用树枝拉上滩地。熊**落水后在几十米外露了一下头就再也不看见了。王*乙、王*甲、熊**三人在水中时相距很近,王*乙、王*甲、熊**三人在水中时相距很近,王*乙、王*甲二人只顾自己逃生,没有顾忌熊**。事后王*乙说,当时如果拉熊**,他们三人都会沉下去。王*甲、王*乙、熊**落水后,在滩地上的其他人开始呼救。郑州市黄河花园口旅游管理处作为黄河花园口旅游区的经营者、管理者没有进行救助;郑州黄河河务局惠金黄河河务局作为事出河段的管理者,没有进行救助。另外出事河段作为旅游区,上述二单位没有采取或设置任何阻止游人下河的措施或设施;没有配备相关的救治队伍。无法在事前阻止落水的发生,无法在落水后施救。现熊**已经被郑州**民法院宣告死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各被告向原告赔偿共计370000元(死亡赔偿金3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王**、陈**、陈**、熊**、王*乙均系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规定应当将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原告现未提供被告监护人的相关证据,以致无法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且原告也未申请追加,故原告起诉的被诉主体不适格,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退还二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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