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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南省青少年教育基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南省青少年教育基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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