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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