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书坤诉被告赵**、赵**、赵**、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书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徐**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陈**、张**、陈**、陈*与被告大官**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等与张**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某某与姚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中国水利水**司第四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河南**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郑州**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河南省青少年教育基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张**等与位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