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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