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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崔**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及其委托的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崔**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8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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