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崔**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及其委托的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崔**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8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