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1652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