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1652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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