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王*与被告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村民委员会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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