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张**、陈**、陈*与被告大官**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张**、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陈**、张**、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