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陈**、张**、陈**、陈*与被告大官**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张**、陈**、陈*与被告大官**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张**、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陈**、张**、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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