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等与张**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丰贵香诉被告张**、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丰贵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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