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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姚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姚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某某诉称:2015年5月4日和5月5日,被告在微信朋友圈里对原告进行诽谤、诬陷、辱骂,并且还在微信上与原告的父亲聊天,内容尽是对原告的侮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姚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2015年正月初十,原、被告订婚,准备在5月1日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被告方要求原告方返还14万元的彩礼款,原告不同意返还,才捏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微信号不是被告的,是用原告父亲的手机号注册的,与被告没有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正月十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2015年5月4日,微信名“将心比心”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如下内容:“宇*从谈的时候都在骗我,她根本不是处女,前段时间就是因为这才生那么大的气,说实话,我就是奔着处女才订婚的。”2015年5月5日,“将心比心”又发布“他让一个叫刘某某弄的。”2015年5月4日,巨**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对原告白某某的临床诊断为:处女膜未见明显裂痕。2015年9月2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万元。被告应诉后不同意原告的诉诉请求并作出上述答辩,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原告未能提供微信名“将心比心”与被告的关系及原告本人造成损害的证据。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书证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公开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原告提供的两份微信内容截图,不能证明被告与微信名“将心比心”的关系,亦不能证明上述微信内容为被告发布,对原告本人是否造成精神损害也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亦搜集不到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某某对被告姚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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