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林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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