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信达财产**河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信达财产**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信达财产**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王**诉中国交通**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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