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利诉被告孟**、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利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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