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以原告病情尚在治疗之中,并未康复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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