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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湖北合和微晶**公司、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合**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及原审被告卢**、卢**、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合**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北合**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湖北合**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湖北合**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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