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平诉被告叶*、桂*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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