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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杨**、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15日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法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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