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望清诉被告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望清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孝感顺**有限公司与楚天声屏报槐荫周刊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程*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陈*、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叶*、桂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詹**与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程**、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