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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