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勇诉被告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叶**与叶**、中国人民**司黄梅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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