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吴**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中淑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叶**、中国人民**司黄梅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郑**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马**、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红安县**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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