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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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