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娇诉被告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娇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元,由原告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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