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诉被告向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曾**、冉贞菊与杨**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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