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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11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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