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11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郑**与董**等三人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绪连与向绪凤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长沙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冉贞菊与杨**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欧*与向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苏**、邓**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刘**、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