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长沙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长**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3.8元,减半收取711.9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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