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长**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3.8元,减半收取711.9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刘**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随州**政公司、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随州万**有限公司、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董**等三人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绪连与向绪凤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苏**、邓**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刘**、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