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吴*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冯越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与长沙乐**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随州**政公司、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长沙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