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市政公司、程**、随州日**媒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被告主体有误,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刘**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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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长沙乐**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长沙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随州万**有限公司、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