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随州**政公司、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市政公司、程**、随州日**媒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被告主体有误,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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