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随州万**有限公司、罗**、饶平学、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原告刘**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刘**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冯越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与长沙乐**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随州**政公司、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长沙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