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随州万**有限公司、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随州万**有限公司、罗**、饶平学、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原告刘**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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