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6月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刘**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与长沙乐**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随州**政公司、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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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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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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